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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根据《普通高校教材管理办法》《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教材管理,保证教材使用质量,发挥教材育人功能,切实提高教材建设水平,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学校教材建设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自编教材质量,突出本校教材特色,开设属于“马工程”重点教材使用相关或相近的课程,严格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

第二章   教材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明确教材管理的专门人员,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应工作机制。学校教材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立教材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全校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工作。学校党委对学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材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主管相关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学校党委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院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及其他各学院党政负责人为委员,实行席位制。

教材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开展教材相关工作,统筹审核全校教材选用工作,负责教材工作重大决策与监督。

教材工作委员会根据教材类别下设4个教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教材办),其中,本科教材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研究生教材管理由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生教材管理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继续教育教材管理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教材办在教材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工作,负责全校各类教材建设规划,组织评审、遴选、推荐各级教材建设立项、精品(优秀)教材等;组织、推进和协调教材选用、征订和发放工作;检查教材工作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组织教材研究和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是各类教材选用、编写工作的落实单位,负责教材选用、使用、评价和资料存档等工作的具体落实和执行。各学院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学院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委员由教学团队负责人担任,负责全院教材建设、选用、审核、评价、决策等工作。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八条 教材办具体负责学校教材规划工作。教材规划原则上每五年一次,规划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科优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规划形成后报学校教材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一个规划周期内原则上进行2-3次教材建设立项,分阶段完成教材规划任务。根据教材规划确定每次教材建设立项侧重点。

第九条 教材建设立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学术造诣深、科研成果显著、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立项编写高质量、有特色、适用性强的教材或讲义。

(二)立项建设教材须是能够反映学校学科优势、特色及高水平科研、教学研究成果的教材;或是体现新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或是解决教学急需、填补空白的新教材。

(三)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原则上不支持编写教材,鼓励教师选用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

第十条 教材建设实行立项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院领导小组针对立项的必要性、先进性和科学性、可行性等在学院内进行充分的论证、审议,通过后报教材办备案。

(二)学校聘请同行专家对立项教材进行函审,审核通过的样稿再经会评,会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学校公开出版教材建设计划。

(三)学校与各项目负责人签订立项出版合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计划开展对立项项目内容的研究和编写工作,履行相应义务,确保高质量完成教材编写。

(四)学校教材办对立项建设的教材编写进度等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五)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编写出版任务者,5年内不准再次申报教材建设立项。

(六)自编讲义需使用两轮以上,方可申请公开出版教材建设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对教材建设立项划拨建设经费,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对于公开出版教材、自编讲义给予一定建设经费支持,建设经费在批准立项后分期拨给项目负责人进行使用,建设经费包括:材料费、打印费、教材评审费、咨询费等。学校酌情对出版经费也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二)项目负责人中途放弃立项的停止资助;如因项目负责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内容政治方向或价值导向存在问题,或违反学术道德而造成违约者,除停止资助外,学校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十二条 学校围绕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组织编写教材。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五条 学校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和管理,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组织教材编写时要严格把关;重点支持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教材办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要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跨校、跨区域联合编写教材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学校绩效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建设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八条 坚持教材“凡编必审”原则。各学院申报教材立项,须通过学院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后,报教材办进行备案,统一组织报送至教材工作委员会进行复审;凡通过复审并在学校使用的教材,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每年报备一次,作为教材建设评奖依据。

第十九条 教材工作委员会和学院领导小组严格执行的教材审核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对照第三、十二条的具体要求对报审教材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二十条 教材审核要经学院领导小组与教材工作委员会相结合的环节,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自编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二十一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与时俱进。学校应该优先选用近3-5年出版、能够体现学科领域新思想、新理念、新成果的教材。

(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二条 选用教材必须按照“凡选必审”和“谁选用 谁负责”的原则,尤其是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教材,应为公开出版物。

第二十三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学院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学院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委员会复审其中,并在教材办备案。学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二十五条 相关或相近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课程,必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鼓励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省部级以上获奖教材、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推荐的教材等优秀教材。

第二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的教材或首次使用的教材必须经学院领导小组审核通过、教材工作委员会批准、教材办备案。新选用教材申报基本程序如下:

1.任课教师确定新选用(首次选用)教材,向课程所属教学团队主提交申请材料和样书。

2.教学团队集体讨论同意后,提交所在学院。

3.各学院组织本单位领导小组对任课教师提交新选用教材进行审核、公示,并将公示后的审核结果报教材办备案。

4.教材工作领导委员会召开审核会议对新选用教材进行审定,教材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批准的教材除首次之后的各次使用,由各学院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和学科发展前沿进行审核,复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复核基本程序如下:

1.任课教师确定选用教材,提交课程与教材信息。

2.各学院领导小组集体对课程与教材信息进行审核、公示,并将公示后的审核结果报教材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在选课开始前将次学期所有本科课程教材选用审核情况分别报教材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负责选用教材的存档工作。教材样书须留档或教材封面、版权页及目录页复印留档。

第七章  教材评价

第三十条 教材质量和教材使用效果将纳入各人才培养单位教学质量评价的范畴。各学院须建立教材选用信息反馈制度,每学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结教材选用的实际效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教材办,保障本单位开设课程教材选用和使用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教材选用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经批准后的教材信息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因任课教师临时变动或其他原因随意更换。如因培养方案调整或教材更新等原因需要更换教材的,或原教材修订改版的,或新增教材的,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重新申请。

第三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学校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教材工作委员会对教材工作开展定期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开学初教学检查体系。

第三十四条 不得自行使用未经审批的教材等教学资料,或实际使用教材与订购教材不一致的情况,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任课教师指定学生阅读的各类与教材配套使用的教学辅助材料,对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导向进行把关。所称的教学辅助材料是指学术专著、习题集、学习指导书和阅读文献等教学材料。

第三十六条 不得自行公开出版或申报未经学校审批的教材,如有此情况学校将不予承认,不可参评任何形式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网络在线教材等新形态教材,作为教材使用的教案、教参及综合教学资料形成讲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大学教材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教材订购管理办法》《吉林农业大学教材供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吉林农业大学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