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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吉林农业大学辅修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更好地自主学习,充分利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培养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我省高等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通知〉(吉学位办〔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辅修学位”)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主修一个本科专业大类的专业学士学位,同时辅修本校的另一个本科专业大类的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本科专业大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规定的本科专业大类。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辅修专业的设置应以现有专业为依托。原则上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都可作为辅修专业设置;也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需求,经学校批准设置辅修专业。


第五条 辅修专业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所设教学内容包括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招生人数上限和下限由学院自行决定,对于达不到人数下限的辅修专业不予开设。


第三章 专业申报

     第七条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对辅修专业的开设实行申报制度。辅修专业的申报每年7月份进行。


第八条 申请开设辅修的专业提交申请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相关教学计划和教学资源情况,以及招收学生条件等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开设条件的,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和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联合发布招生通知。


第四章 报名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凡学校二年级在校本科学生,学有余力,主修专业的所有课程合格者,均可申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须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大类,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第十二条 由教务处和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负责报名组织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负责资格审核,择优录取,并将申报的材料汇总报送教务处。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教师聘任、课表编排、考试与成绩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学习从二年级开始,在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期间完成;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在第八学期完成。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教学安排由学院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学生人数少于30人,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插班上课方式;多于30人,可单独开班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当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但必须向辅修专业的任课教师请假,所缺课程通过自学补齐。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辅修专业,原主修专业学制不延长。主辅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出现相同课程且主修专业学时高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可免修辅修专业中相同的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辅修专业不及格的课程门数不计入其降级或退学所限门数。辅修课程正常考试(不含单独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及缓考学生,参加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的课程应重修并缴纳重修费。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审核工作,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将辅修学生成绩报送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学生毕业前,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将学生辅修专业成绩档案报送档案馆存档,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中。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保留辅修专业学习期间,学生如遇健康状况、应征入伍、出国交流或其他原因导致暂时中断本人主修专业学习,可向教务处申请保留辅修专业学籍。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恢复

(一)保留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可在本人主修专业实际学习年限内申请恢复辅修专业学籍;

(二)恢复辅修专业学籍的学生跟随同专业最合适的年级就读。


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原则上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执行。辅修专业的教学日常管理、学籍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专人负责,单独建立辅修专业学生学籍和成绩档案。


第二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根据修读课程学分数量,在开学后一周内,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统计核实后将数据报送教务处,由学校统一收费并注册。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缴费和注册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如果主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含素质拓展课)超过3门或辅修专业一学期有2门及以上不及格课程的;

(二)学生不参加辅修课程学习达到课程学时1/3的;

(三)学生从主修专业转专业至辅修专业的;

(四)学生因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等处分导致主修专业学籍丧失的;无主修专业学籍的;

(五)辅修专业学习期间,在校内外考试中因违纪作弊受到处分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放弃或被取消辅修学习的,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报学校备案。其所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申请转换为通识选修课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属院组织,并报学校审核同意。

第七章 辅修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含毕业论文)且成绩均合格,经学校审核通过,颁发辅修结业证书,授予辅修学位,辅修学位证书不单独颁发,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注明辅修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时间内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习计划(含毕业论文)且成绩均合格,经学校审核,颁发辅修结业证书,不授予辅修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时间内未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无论其是否修满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学校不颁发辅修结业证书,不授予辅修学位。

第八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按年度缴纳辅修学费后,到开设学院进行注册。


第三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费按学分收费。辅修专业学费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要求收取。学生放弃或被取消辅修学习的,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辅修学费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学院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学院创收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教师授课、日常管理、材料印刷等费用支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吉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吉农大字〔2018〕16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吉林农业大学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1-11-05